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挪用1.8億并致巨虧 舜天船舶原董事長王軍民獲刑18年

   2019-06-04 船海裝備網(wǎng)6090
核心提示:近日,裁判文書網(wǎng)公布了舜天船舶原董事長王軍民與原副總經(jīng)理曹春華的二審刑事裁定書。王軍民因挪用公款、受賄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

挪用1.8億并致巨虧 舜天船舶原董事長王軍民獲刑18年

近日,裁判文書網(wǎng)公布了舜天船舶原董事長王軍民與原副總經(jīng)理曹春華的二審刑事裁定書。王軍民因挪用公款、受賄及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等罪名被判18年;曹春華則因挪用公款罪被判8年。舜天船舶成立于2003年,2007年變更為股份制公司。其中,舜天集團占股36%,子公司舜天機械占股34%,其余包括王軍民等個人參股。2007年王軍民被舜天集團任命為舜天船舶董事長,主持全面工作。2008年,曹春華被任命為舜天船舶副總經(jīng)理,協(xié)助分管財務部。


2010年江蘇國信(維權)集團與舜天集團合并重組,重組后舜天集團所屬的包括舜天船舶在內(nèi)的二級公司干部管理權歸屬國信集團黨委。2013年9月17日,王軍民和曹春華分別被江蘇國信集團任命舜天船舶董事長、法人及副總經(jīng)理。2014年8月13日王軍民又被任命為舜天船舶的總經(jīng)理。


2014年12月31日曹春華不再擔任舜天船舶副總職位。2015年5月1日王軍民被免去總經(jīng)理職務,曹春華被免去紀委書記職務。2015年9月,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通報對二人進行立案偵查。2016年10月證監(jiān)會對王軍民及曹春華做出證券市場禁入處罰。


二人相互配合先后多次挪用公款近2億元


判決書顯示,2011年至2013年,王軍民先后挪用公款共計1.8億元用于個人營利活動,并謀取個人利益。曹春華明知王軍民為謀取個人利益,仍然按照王軍民的安排,參與挪用公款人民幣9240萬元。


2011年年初,南京南善達貿(mào)易有限公司負責人姚某聯(lián)系王軍民稱朱某甲想借款1000萬元,月息為3%,借期為半年,姚某提供擔保。利益驅(qū)使下,王軍民找了幾個人先后籌集1000萬元交由姚某借于朱某甲。借款到期后朱某甲無力償還,為使個人和關系人債權順利得到償還,王軍民授意曹春華將子公司舜天船舶發(fā)展的500萬元公款轉(zhuǎn)至原舜天船舶財務部副總沈某甲個人賬戶,沈某甲又在曹春華的安排下將500萬以及小金庫里公款出借收取的利息450萬元,共計950萬元轉(zhuǎn)到了姚某的賬戶,并和姚某簽訂了借款1000萬的合同,其留下的50萬中除預先留下30萬的利息外,還有20萬元轉(zhuǎn)給了王軍民,用于代替姚某支付個人借款利息。2012年10月,舜天船舶收回全部公款。


2011年9月,姚某又找到王軍民,稱揚州儀征的吳某甲想借款2200萬元,借款期限為4個月,月息3%,姚某依舊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,同時以江蘇揚州儀征的一個大酒店作為抵押。因為有不動產(chǎn)作為抵押,王軍民認為這單生意應該不會存在什么風險,便同意借款請求,并授意曹春華配合操作。2011年9月22日、23日,曹春華先后兩次按照王軍民安排以支付虛假預付款手段,將子公司舜天船舶發(fā)展的2200萬元公款幾經(jīng)轉(zhuǎn)手至吳某甲名下。直至2012年10月舜天船舶收回全部公款。


2011年11月,姚某又介紹王軍民向知儀征潤發(fā)船業(yè)經(jīng)理張某丙借款800萬元,期限2個月,月息8%,并約定姚某獲取利息4%,舜天船舶獲取利息4%,姚某及其妻子張某丙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,以一個船廠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。由于高額的利息,王軍民再次同意借款。2011年11月21日、22日曹春華先后兩次按照王軍民安排,同樣以支付虛假進度款的手段,通過子公司舜天造船將800萬元匯入張某丙個人賬戶。2012年9月舜天船舶收回了全部公款。


2012年,姚某介紹王軍民給予南京瑞東建設經(jīng)理周某甲大額借款,其中包括王軍民安排曹春華通過銀行委托貸款的形式借給了周某甲8500萬元。在辦理委托貸款的過程中,周某甲又以急用支付前期款項的名義先后兩次共計向王軍民借款1800萬元。曹春華得到指示后于2012年8月和10月先后將舜天船舶的1800萬元公款轉(zhuǎn)至周某甲指定的江蘇瑞東投資公司賬戶。至今,尚有1000萬元公款未能收回。


2012年9月19日舜天船舶董事會同意向瑞東投資提供委托貸款,同日,華夏銀行南京分行與舜天船舶、瑞東投資簽訂委托貸款合同。2019年9月26日,舜天船舶委托華夏銀行發(fā)放貸款,銀行根據(jù)瑞東投資的提款申請書,支付南京全程建筑公司1780萬元,江蘇信安萬成科技發(fā)展公司3100萬元,南京楚風建筑公司3580萬元,南京南善達公司(姚某)40萬元。后楚風公司將該1300萬轉(zhuǎn)入國華船舶公司賬戶,再由國華船舶傳入沈某甲個人賬戶,接著轉(zhuǎn)入姚某、王軍民等個人賬戶。2013年6月25日瑞東公司償還8500萬借款,且已支付全部利息。在整個借款過程中,還多次向王軍民行賄以表示對其多次幫忙的感謝共計60萬元。


2012年4月,王軍民將所持有的1329萬股舜天船舶的股票質(zhì)押給四川信托貸款6000萬元,并將這6000萬元借給了南京銀衡中期貿(mào)易董事長苗某。但質(zhì)押期屆滿之時,苗某卻未能償還這筆款項。因此,王軍民又安排曹春華將3100萬元公款借于苗某來償還欠自己的債務。2013年4月22日至24日,南京銀衡中期貿(mào)易有限責任公司先后3次共計償還四川信托6510萬元,之后苗某又替王軍民辦理了股票解押手續(xù),同時以財務顧問費的名義給了王軍民100萬元好處費。2013年7月,苗某歸還了舜天船舶借出的3100萬元的本息,根據(jù)約定利息為200多萬元,其中55萬支付給了舜天船舶,還有148.51萬元苗某按照曹春華的安排達到了明德重工賬戶上。


2013年5月,王軍民又將1366萬元的公款借給了江蘇慧德投資董事長平某用于二人共同投資。平某稱自己有朋友在澳門賭場要投資承包一個VIP廳,需要投資一個億港幣,平某想投資2000萬港幣,但自己資金比較緊張于是找到王軍民。王軍民起初覺得有風險,但在平某的多次請求下,王軍民安排曹春華以虛假煤炭經(jīng)營合同的方法將6566萬元轉(zhuǎn)至慧德投資,其中1366萬元給了平某。過了20天左右王軍民股票質(zhì)押借款7000萬元到賬后,將6566萬元的本息打給了惠徳投資,惠徳投資將款項換給了舜天船舶。


與明德重工糾纏不清至公司損失20余億


2013年6月原舜天船舶董秘馮某到王軍民的辦公室,說明德重工對外借了很多高利貸,想借2500萬元給明德重工,月息2.5%。王軍民自己出了500萬元,又通過曹春華向他人接了2000萬元給了馮某,由馮某做擔保,年息12%。2013年9月份王軍民又將自己的1350萬元借給明德重工,月息2%。過了幾天,王軍民安排曹春華從舜天船舶以造船進度款的名義撥付2430萬元給明德重工,把自己和馮某借給明德重工錢中2430萬元沖抵出來。


2013年10月舜天船舶原總經(jīng)理李某乙用在國信證券質(zhì)押了1020萬股舜天船舶的股票借款了4000萬元,并將這筆錢借給王軍民。王軍民將其中的3850萬元放貸給明德重工,月息2%。


2013年10、11月份王軍民個人需要1550萬元轉(zhuǎn)出來,便讓曹春華以預付款名義從舜天船舶轉(zhuǎn)1550萬元給明德重工,再從明德重工將這筆錢轉(zhuǎn)到私人賬戶上,沖抵個人債務。2014年1月王軍民又安排曹春華從舜天船舶轉(zhuǎn)1790萬元給明德重工,把自己個人借款的本息共1790萬元全部沖抵出來。2013年12月份因為借朱某甲的錢要歸還,王軍民就讓曹春華以進度款的名義從舜天船舶撥付2500萬元。


王軍民在被組織審查之前,這8270萬元還掛在舜天船舶和明德重工的往來賬上,沒有歸還。王軍民和馮某把私人的錢借給明德重工,明德重工當時無力還錢,為了把個人的錢拿回來,王軍民則安排曹春華動用了舜天船舶的公款。


除了挪用公款給明德重工償還個人債務,2012年銀行對于造船等行業(yè)貸款壓縮,明德重工不負重壓,為維持公司運營,明德重工向王軍民求救。王軍民違反省屬企業(yè)借款規(guī)定、未經(jīng)舜天船舶董事會研究,私自決定以虛假合同的形式向明德重工提供8000萬元的借款。借款到期后,無力歸還借款及利息。


為避免虛假合同曝光,王軍民在未經(jīng)控股公司江蘇國信集團審批同意、未召開董事會研究的情況下,決定與明德重工展開合作,簽訂旨在并購重組的合作框架協(xié)議,為明德重工提供大量資金支持。


在雙方合作造船期間,王軍民并未做到有效的風險控制,明知明德重工部分申請款項并非用于合同約定事項,仍決定以造船款的名義向明德重工支付資金,并收取利息。經(jīng)雙方對賬確認,截至2014年8月31日,明德重工尚欠舜天船舶24.64億元,其中舜天船舶多撥付給明德款項就達13.35億元。2015年7月明德重工宣布破產(chǎn),致使舜天船舶損失20余億元。2016年2月舜天船舶重組,為了保住舜天船舶的殼,江蘇國信將手中江蘇信托及7家發(fā)電廠對上市公司進行了重組。


王軍民被判18年辯稱為了公司利益考慮


2015年8月14日,江蘇省國資委紀委將王軍民與曹春華涉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、收受賄賂、濫用職權等相關違紀違法線索移送至江蘇省人民檢察院。法院審理后認為,王軍民、曹春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,進行營利活動,數(shù)額巨大,尚有9270萬元未退還,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,且系共同犯罪;王軍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;王軍民身為國家出資企業(yè)中的國家工作人員,濫用職權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;


法院依法判決:王軍民犯挪用公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13年;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罰金人民幣25萬元;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,判處有期徒刑6年;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18年,罰金人民幣25元,受賄所得60萬元依法追繳;曹春華犯挪用公款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


王軍民、曹春華二人不滿一審結果,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,請求減輕罪罰。


王軍民辯稱,出借舜天船業(yè)是為了在公司業(yè)務不景氣的情況下發(fā)揮公司資金優(yōu)勢,不構成挪用公款,同時明德重工有近十億元資金回流,應當沖抵其在任時的借款,不能認定挪用8270萬元公款未歸還;姚某給自己的60萬屬于個人欠款利息,不構成受賄,姚某舉報王軍民時還欠其5000萬元。王軍民還表示舜天船業(yè)與明德重工的重組并不是自己私自決定的,自己向集團領導作了匯報,同時明德重工給舜天船舶造成的損失是后任領導的問題,并表示自己有自首情節(jié)。


曹春華辯稱對外融資業(yè)務符合公司的利益,自己與王軍民違規(guī)操作但主觀上是為了公司賺錢;在借錢給明德重工的事情上,原判忽略了明德重工已經(jīng)被舜天船舶所控制,資金渾然一體,明德重工方面有8億的實物擔保也一直有回款,沒有給公司資金造成損失


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(jīng)二審后駁回了二人的上訴,維持原判,為終審裁定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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